|
|
说 明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
 |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 |
 |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 |
|
请选择您要办理的业务 |
|
|
|
|
|
|
版权所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网站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
邮编:100088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7136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