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首页       
 相关文件
·关于对《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型式评价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对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和出入境检验检验费等有关事宜补充说明的函
·关于调整主要业务操作系统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
·财政部_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相关链接
   计划财务司收费管理
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2017年4月1日起,质检系统将再取消或停征4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包括:
  1.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2.停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3. 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4. 停征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82262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