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服务器登录入口 今天是:
简体版  |  繁体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指南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5-06-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更好地为公众与企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管理办法》  

  二、质检总局信息公开内容  

  (一)质检总局层面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 质检总局主要业务职能;  

  2. 质检总局领导信息;  

  3. 质检总局内设及直属机构;  

  4. 总局发布的令、公告、产品质量公告及联合公告;  

  5. 总局的工作计划与发展规划;  

  6. 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7. 总局财政相关信息;  

  8. 干部管理、教育培训、公务员考录等信息;  

  9. 总局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10. 总局的工作动态、相关通知等信息。  

  (二)各司局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司局介绍:包括司局领导信息、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及联系方式;  

  2. 本司局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  

  3. 本司局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  

  4. 本司局各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需对外公开的办事指南,相关表格,名单名录、工作动态、标准规范等业务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两部分。质检总局网站开设政务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对总局网站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意见箱的设立及意见的统计汇总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政务公开意见箱地址为:zwgkyjx@aqsiq.gov.cn  

  四、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浏览《质检总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或通过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检索功能查找所需信息。《目录》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机构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格式文本由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请在质检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公开申请”栏目中通过在线申请的方式提交,或在质检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公开申请”栏目中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申请内容后通过电子邮件信函当面递交的方式提交至质检总局申请受理机构。申请人填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质检总局口头提出,由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应在在线申请页面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填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所需信息的名称或内容描述等内容。  

  1. 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时间为8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2260030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子邮箱地址:zjxxgk@aqsiq.gov.cn  

  2. 在线申请。  

  申请人登陆质检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公开申请”栏目“在线申请”页面填写在线申请信息,提交申请。  

  3. 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登陆质检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公开申请”栏目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申请内容后发送至邮箱:zjxxgk@aqsiq.gov.cn,提交申请。  

  4. 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未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的,以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实际收到日期为申请受理日期。  

  5. 当面递交申请。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请与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当面递交申请。  

  6. 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初审,对申请内容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范畴,或明显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进行电话(录音)沟通,要求其撤销、补正或者向相关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坚持要本部门给予书面答复的,可予以书面答复)。  

  经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如因工作程序等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电话(录音)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邮箱:zwgkyjx@aqsiq.gov.cn  

  本规定自20156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