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服务器登录入口 今天是:
简体版  |  繁体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公文名称: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523号)

索引号: 000019449/2017-5066-0489062 发文单位:   主题分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文 号:   印发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5-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以下简称《场车规程》)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行政许可和型式试验 

201761日起,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的生产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依照《特种设备目录》和《场车规程》中规定的产品范围实施许可。各鉴定评审机构在对相关单位进行鉴定评审时,应当在原有评审的项目和内容基础上,增加《场车规程》第2.3条的相关内容。 

(二)首次申请型式试验的,应当按照《场车规程》要求进行。对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时,按照《场车规程》要求,重新进行型式试验。鉴于《场车规程》对叉车安全性能的要求基本没有变化,对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叉车,不再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二、关于使用和定期检验 

201761日起,场车的使用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车行驶的道路和环境满足《场车规程》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新出厂的场车,应达到《场车规程》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已经投入使用的场车,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查自纠,在定期检验之前,达到《场车规程》规定的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各项要求。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518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