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服务器登录入口 今天是:
简体版  |  繁体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总局及办公厅文件 > 总局公告 > 2015年
2015年
索 引 号: 000019449/2015-15942-0456287 主题分类: 总局公告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公文名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签发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公告》(2015年第146号)

 2015年第146

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签发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1220 日起施行。自20151220 日起,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韩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对于20151220日处于运输过程中、在缔约方、或在海关仓库暂存的出口货物,申请人可于2016319日前申请补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

          2.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3.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样本)

          4.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韩国关税承诺表

 

 

质检总局

20151211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pdf
  •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df
  •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样本).pdf
  •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韩国关税承诺表.pdf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网站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邮编:100088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713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