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服务器登录入口 今天是:
简体版  |  繁体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总局及办公厅文件 > 总局公告 > 2014年
2014年
索 引 号: 000019449/2014-14814-0428539 主题分类: 总局公告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公文名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英国、荷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4年第128号)

2014年第128

 

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英国、荷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41116日,荷兰乌得勒支省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20141117日,英国约克郡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英国、荷兰输入禽类及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英国、荷兰进口禽类及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英国、荷兰的禽类及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英国、荷兰的禽类及相关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英国、荷兰的禽类及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英国、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 业 部

20141126

相关附件: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网站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邮编:100088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713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