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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索 引 号: 000019449/2012-13735-0237132 主题分类: 总局公告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公文名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25号(2003-12-30)

2003年第125号

 

根据2004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另行印发)作了对应调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中的原海关监管条件“C”一律调整为“A”,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23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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