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第134号
根据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1年第49号)作了相应调整。现将调整部分予以公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部分
(按《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商品编码排序)
调整前
拟调整为
调整标记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海关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监管条件
29224110
赖氨酸
A/B
M.P/Q
A
29224190
赖氨酸酯和赖氨酸盐包括赖氨酸酯的盐
29224210
谷氨酸
29224220
谷氨酸钠
29224290
其他谷氨酸盐
29224910
其他氨基酸
29224999
其他氨基酸及其酯及它们的盐含有一种以上含氧基的除外
29304000
甲硫氨酸(蛋氨酸)
29309010
双巯丙氨酸(胱氨酸)
38061010
松香(包括松香渣)
P/N.Q
/B
/N
R
71021000
未分级钻石
M/N
71022100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的工业钻石
71023100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的非工业钻石
84212990
其他液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84212990.10
肾脏透析设备
84212990.90
87082990
车身的未列名零部件
87082990.10
汽车天窗(包括含边框、启动马达的汽车天窗)
C/
87082990.90
其他车身未列明零部件
注:调整标记栏A-代表增加、D-代表删除、R-代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