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须设有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服务网点和技术支持体系;
(3)若代理商投标,需出具所投产品制造商(包括其在国内成立的公司)针对本项目的独家授权(不接受转授权),同时制造商失去其所授权产品的投标资格;
(4)第1包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第4-8包所投产品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5)第1包所投产品须取得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同时提供计量器具形式评价报告或形式评价报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进口产品适用);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国内产品适用);
(6)第4-6包、第8包所投产品须具有对应投标产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同时提供注册检测报告或注册检测报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
(7)第7包所投产品须具有对应投标产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同时提供注册检测报告或注册检测报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如不能提供针对后处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应提供全自动酶免主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8)投标人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4-8包适用);
(9)按本招标公告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10)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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