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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2017-12-26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等有关要求,依据质检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定,经梳理质检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公共服务事项,现将质检总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公示

如下: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JL-B-27-JYJC-01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检验检测

JY-B-29-JYJC-0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1.《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二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2.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国内外检测机构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测。”第三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检验检测

TS-B-30-JYJC-01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3.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制造单位不得进行产品制造。”
4.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客运索道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由制造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造。”
5.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九条:“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6.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检验检测

TS-B-30-JYJC-0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七条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3.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七条:“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第三十条第二款“重大修理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未经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运营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5.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第十五条:“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
6.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十四条:“气瓶应当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出口气瓶按合同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7.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锅炉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进行清洗,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保证锅炉清洗工作安全有效进行。”

检验检测

TS-B-30-JYJC-03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5.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6.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四条:“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7.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保障锅炉安全运行、提高能源利用率。”

检验检测

TS-B-30-JYJC-04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3.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客运索道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客运索道新产品、新部件,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4.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一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大型游乐设施或者试制大型游乐设施新产品,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5.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6.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二条:“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

检验检测

TS-B-30-JYJC-05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检验检测

TS-B-30-JYJC-06

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能效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第十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出厂文件的要求配备、安装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

检验检测

RJ-B-31-RZRK-01

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认可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

认证认可

RJ-B-32-RZRK-01

强制性产品认证

1.《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第三十四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2.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十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3.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实行指定制度。”

认证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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