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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需要,加快构建更加法治化、科学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携带宠物入境通关环境,为全国各口岸携带入境宠物检疫监管的改革创新探索路径,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2月10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mingyangdiannao.com),进入主页“互动交流——征集调查——草案征询意见”栏点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guisi@aqsiq.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国家质检总局 

  2018年1月1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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