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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才能查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相关公告及注册登记申请书?
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可以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aqsiq. gov.cn/bsdt/jyjy/jkfwylghqyzc5/blzn/)查询或下载。《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书》详见实施细则附件一。
问: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新申请企业需要递交五项材料:(1)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2)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3)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4)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5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文本。

问: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变更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提交(1)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2)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1)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2)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3)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

组织机构或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提交相关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国外供货商申请变更时应将原证书交回。

国外供货商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文本。

问:国外供货商申请增加废物原料种类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国外供货商新增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的,应提交(1)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2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文本。

问: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延续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国外供货商,应提交(1)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2)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3)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4)原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5)按照已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提交各年度的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和/或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通关单复印件(各年度、各种类至少1份)。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文本。

问:国外供货商如何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材料?

答: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包括新申请、变更、延续),应当首先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网址为:http://scrap.eciq.cn提交申请,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寄送国家质检总局">http://scrap.eciq.cn)提交申请,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寄送国家质检总局,。

邮寄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88。邮寄信封上注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

书面注册登记申请材料也可在国家质检总局一楼政务大厅当面提交。

国家质检总局不受理传真或者E-mail方式提交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

问:国外供货商在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上成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后,如发现录入系统的信息有误,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前,供货商可以登录“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修改有关登记信息并提交新的电子申请,并在成功修改注册登记信息后应立即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新的申请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供货商不能在“系统”上再次提交申请,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撤回申请。对申请撤回注册登记申请的,国家质检总局终止办理;申请人自收到国家质检总局终止办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问:国家质检总局是否指定专门的机构作为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是否有指定的ISO9001认证机构和办证机构?

答:国家质检总局未指定任何机构作为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工作的代理机构和ISO9001认证机构。

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与其递交申请材料中的体系文件不符频率较高的ISO9001认证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今后将不再采信相关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问:国家质检总局认可何种机构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商业登记文件或税务登记文件进行公证的文件?香港地区企业如何办理公证?日本、荷兰、澳大利亚企业如何办理?

答:国家质检总局认可国外供货商所在国的外交部门、官方的公证部门或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对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商业登记文件或税务登记文件进行公证的文件。

香港地区应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的规定办理相关公证。

废物原料供货商出具以下几种文件的原件,则无需提供上述机构的公证文件:日本各地方法务局出具的商业登记簿誊本;荷兰商会(KAMER VAN KOOPHANDEL)出具的纸质版本的商务注册文件;澳大利亚ASIC(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出具的商业登记文件(需有ASIC官员手签名)。
问:对商业登记文件/税务登记文件复印件进行公证是否有效?
    答:有效。
问:注册登记过程中遇到疑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咨询?
    答:国外供货商可以通过拨打咨询电话86-10-8226009282260372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waste@aqsiq.gov.cn咨询注册登记申请问题
问:需要注册登记的进口废物原料范围是什么?
    答:需要注册登记的进口废物原料范围是指中国允许进口废物种类,即列入《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尚无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除外)。
问:我司准备向中国大陆出口废钢轨,是否需要办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答:一米以下的旧钢轨按照废物原料管理,需要办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问:在贸易单证上列明的废物原料出口商是否算国外供货商?
    答:国外供货商是指进口废物原料对外贸易合同的卖方,可以是废物原料的收集、加工、生产企业,也可以是贸易公司。在贸易单证上列明的出口商,视为国外供货商。
问:是否只有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认证的国外供货商才可申请注册登记?
    答:各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很多,ISO9001RIOS体系认证只是其中两种,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只要经官方或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都可申请注册登记,但该认证体系需获得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认可。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申请必备条件。
问:国外供货商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由中国的认证机构颁发的,国家质检总局是否认可?
    答:认可。
问:以前没有直接向中国大陆出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可以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吗?
答:可以。
问: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能否在文件评审不通过后补充材料?

    答: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供货商不能再补充材料。

问:供货商申请未通过,重新申请时,上次申请中提交的材料是否可以再使用?

答:不可以。

问:国家质检总局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及审核是否收取费用?
    答: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以及审核不收取任何费用。
 
问: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外供货商实施现场检查是否收取费用?现场检查如何实施?

答:现场检查不收取费用,但进行现场检查需要由被检查企业协助考核人员办理签证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交通和住宿等方面的协助。

现场检查前,国家质检总局将书面或传真通知被检查企业。由国家质检总局派出的专家在现场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现场检查记录》(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附件8)结合供货商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检查。
问:已获得注册登记证书的国外供货商,应如何申请装运前检验?请告知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联系方式。

答:201271日正式全面启用电子密钥应用,对装货地或发运地为日本等48个国家和地区的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应自行通过互联网凭电子密钥进入PSI 系统(网址:psi.cnca.cn)提交装运前检验申请。装运前检验电子密钥运维电话:86-10-6599413886-400-668-4166

装运前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及联系方式请查阅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112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40号。
问:国外供货商应如何办理注册登记证书的延续手续?
    答: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180日间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延续或变更申请均需先登录“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网址为:http://scrap.eciq.cn/)递交电子申请,随后邮寄书面材料。
 
问:国外供货商是否可以同时申请注册登记变更、延续?
    答:不可以。应当先申请注册登记变更,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注册登记变更后,再申请注册登记延续。
 
问: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已过期,是否可以重新申请?

    答: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其注册登记自动失效,企业可以重新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问:注册登记证书遗失,应如何补办?

    答:注册登记证书遗失,国外供货商应在当地报刊上发表遗失声明,并向国家质检总局寄送遗失声明原件和补发申请。

  

问: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登录密码遗失,应如何重新获得?
    答:系统登录密码遗失,国外供货商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密码遗失说明,并申请密码重置。说明书需包含申请企业的注册登记申请编号或证书编号、名称、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需法定代表人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可通过传真(至86-10-82260168)或彩色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至waste@aqsiq.gov.cn)的形式发送说明书,国家质检总局将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新的查询密码。
问:国家质检总局通过何种方式告知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受理、审核情况?
    答:国家质检总局会通过邮寄告知书/决定书的方式告知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受理、审核情况。告知书、决定书或证书将邮寄至国外供货商申请书中填写的办公地址。另外,国外供货商通过网络提交电子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企业可使用查询密码了解本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进展状况。
 
问:如何查询已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信息及国外供货商是否有违规记录?
    答:已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信息详见:http://scrap.eciq.cn/cover.jsp,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处罚的信息请查看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公告。
问: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控制标准资料目前主要有哪些?可从哪些途径得到?
    答: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控制标准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塞尔公约》、《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等。这些法规和标准注册登记申请企业可以访问中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  或通过互联网络检索到。
 
问: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应如何准备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答:(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书》:应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的要求,通过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在线填写完毕后提交,打印生成申请书。系统生成的注册申请书应有法定代表人手签名和企业印鉴原件需提供正本。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税务登记文件指申请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明,商业登记文件指申请企业的工商登记及特殊经营登记文件(复印件或原件)。除日本、荷兰、澳大利亚地区之外的国外供货商,税务登记文件和商业登记文件的复印件都需经过公证。提交的登记文件及公证内容,均需有中文翻译件。日本各地方法务局出具的商业登记簿誊本、荷兰商会(KAMER VAN KOOPHANDEL)出具的纸质版本的商务注册文件及澳大利亚ASIC(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出具的商业登记文件(需有ASIC官员手签名)也都需要翻译成中文。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指企业涉及质量控制管理的部门及其岗位职责,可以用文字说明,也可以用框图表示,应和申请书相关部分内容一致。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需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指固定办公场所和加工场地的地址、标有尺寸和计量单位的平面图,以及上述场地的真实、完整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全面展现上述场地的照片;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指企业经官方或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所获得体系认证证书,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请提供证书彩色复印件,并附中文翻译件。同时,提供相关规范的作业指导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及其附件、附表、附单等(附表、附单应有详实内容):

1)原料验收制度和出货前检验制度:指国外供货商对收集或收购原料如何验收、产品出货前如何进行检验的规定或做法;

2)不合格货物、危险废物、夹杂物控制及处置制度:指企业对不合格货物、危险废物、夹杂物如何控制处理或处置的规定;

3)仪器设备计量校准制度:建立计量器具设备名录、对放射性检测仪等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校准、维护等规定。企业的配置应能满足所申请种类的生产、检验、包装之需要;

4)员工培训制度:指如何让员工了解、熟悉中国有关进口废物原料政策、掌握质量控制技能及货物鉴别技术等计划及培训记录;

5)引入的外来法规性文件清单,包括:

序号

法律法规、标准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1/content_18901.htm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http://www.gov.cn/flfg/2005-06/21/content_8289.htm

5.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http://www.zhb.gov.cn/inte/gjgy/200312/t20031205_88359.htm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http://www.gov.cn/zwgk/2005-09/15/content_63637.htm

7.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37号公告)

http://wms.mofcom.gov.cn/aarticle/zcfb/j/z/200208/20020800036844.html?569109032=117872180

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9.          

《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10.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11.      

《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12.      

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16487·2-2005

http://www.mep.gov.cn/tech/hjbz/bzwb/gthw/gtfwwrkzbz/200602/t20060201_72679.htm

13.      

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16487·3-2005

http://www.mep.gov.cn/tech/hjbz/bzwb/gthw/gtfwwrkzbz/200602/t20060201_72680.htm

14.      

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 16487·4-2005

http://www.mep.gov.cn/tech/hjbz/bzwb/gthw/gtfwwrkzbz/200602/t20060201_72681.htm

15.      

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纤维(GB 16487·5-2005

http://www.mep.gov.cn/tech/hjbz/bzwb/gthw/gtfwwrkzbz/200602/t20060201_72682.htm

16.      

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GB 16487·6-2005

http://www.mep.gov.cn/tech/hjbz/bzwb/gthw/gtfwwrkzbz/200602/t20060201_72683.htm

17.      

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 16487·7-2005

http://www.mep.gov.cn/tech/hjbz/bzwb/gthw/gtfwwrkzbz/200602/t20060201_72684.htm

18.      

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GB 16487·8-2005

http://www.mep.gov.cn/tech/hjbz/bzwb/gthw/gtfwwrkzbz/200602/t20060201_72686.htm

19.      

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GB 16487·9-2005

http://www.mep.gov.cn/tech/hjbz/bzwb/gthw/gtfwwrkzbz/200602/t20060201_72688.htm

20.      

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GB 16487·10-2005

http://www.mep.gov.cn/tech/hjbz/bzwb/gthw/gtfwwrkzbz/200602/t20060201_72689.htm

21.      

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 16487·11-2005

http://www.mep.gov.cn/tech/hjbz/bzwb/gthw/gtfwwrkzbz/200602/t20060201_72690.htm

22.      

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05

http://www.mep.gov.cn/tech/hjbz/bzwb/gthw/gtfwwrkzbz/200602/t20060201_72690.htm

23.      

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16487·13-2005

http://www.mep.gov.cn/tech/hjbz/bzwb/gthw/gtfwwrkzbz/200602/t20060201_72718.htm

24.      

SN/T 0570-200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http://www.mingyangdiannao.com/bsdt/jyjy/jkfwylghqyzc5/blzn/xgwj04.pdf

2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

 

2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

 

2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

 

28.      

《关于明确授权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和区域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112号)

 

29.      

关于指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南美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为中国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40号)

 

30.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31.      

关于全面启用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电子密钥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61号)

32.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

此清单所列文件在现场检查中必须有纸面版本或电子版本作为企业受控文件备查。

1~4)项制度的建立可参照实施细则附件八《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现场检查记录》的《国外供货商现场检查记录》中的质量控制与管理部分制定。

问: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评审要点(如下表所示)

材料名称

材料评审要点

注册申请书

1.1申请书是否打印填制      

1.2申请内容是否按填写须知填写完整

1.3法定代表人签名是否手签  

1.4印章是否原件            

1.5申请书内容与电子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和/或税务登记文件

2.1是否提供中文翻译件(包括商业登记文件或税务登记文件的中文翻译件、公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

2.2经公证的文件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书是否一致

2.3经公证的文件是否有明确注册地址且与申请书一致

2.4经公证的文件是否有明确法定代表人且与申请书一致  

2.5经公证的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国家质检总局认可国外供货商所在国的外交部门、官方公证部门、中国驻当地大使馆的公证文件

香港地区应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公证。废物原料供货商出具以下几种文件的原件,则无需提供上述机构的公证文件:日本各地方法务局出具的商业登记簿誉本;荷兰商会(KVK)出具的纸质版本的商务注册文件;澳大利亚ASIC出具的商业登记文件(需有ASIC官员手签名)

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3.1组织机构与申请书是否一致 (包括机构、部门、工厂)

3.2部门职责是否明确        

3.3设置的机构、部门应含有:(1)原料(产品)采购;(2)原料验收;(3)产品检验;(4)员工培训;(5)质量管理等岗位、职责           

3.3加工企业(1(2)(3)(4)(5)不齐全为不符合;贸易公司可以没有(3

固定办公场所及加工场地的资料

4.1是否提供办公场所平面图  

4.2是否提供办公场所影像文件

4.3是否提供加工场所平面图  

4.4是否提供加工场所影像文件

4.5其他:场所影像文件(视频或照片)要展现(1)企业名称、地址的场所外景(2)办公场所各部门(3)加工场所各工序,不齐全为不符合要求。

平面图应标注:地址、尺寸(长宽)、计量单位,不齐全为不符合要求;仅标注面积视为无标注尺寸。

ISO9000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资格证书(彩色复印件)或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5.1核查认证证书真伪:(1)核查体系认证机构是否为所在国官方认可机构认可,如中国CNAS、美国ANAB、日本JAB、韩国KAB、英国UKAS、香港HKAS、德国DAR(2)核查企业是否通过认证机构认证(3)证书在有效期内,而且按要求进行持续审核(年度审核)。

5.2证书彩色复印件       

5.3引用外来文件的清单(公约、目录、标准等):提交的文件清单应有质量管理体系受控文件编号,每份文件应有相应文件编号。

5.4进货验收和出货检验制度  

5.5不合格品控制和处置制度  

5.6仪器设备计量校准制度:要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缺少该设备该项为不符合。

5.7员工培训制度            

★提交的5.45.7作业指导文件应为规范的受控文件:1、每份文件应含有(1)文件名称标题;(2)文件编号;(3)制定日期;(4)版次;(5)制定人;(6)批准人。2、文件每页应含有:文件名称、版次、编号、页次。3、文件附件或记录表格。

1、申请注册登记的种类应在质量管理认证体系的适用范围之内。

2、作业指导书:5.35.45.55.7未导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标准的为不符合(可不具体导入规定内容,但应有导入的相关文件名称或者标准号)。

3、作业指导书应有中文及本国语版本,包含制度或规定及其附件、附表、附单等,5.65.7的附表、附单应有详实内容。